2008/2/20
檢送「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」第7條修正規定乙份,請 查照 。
受 文 者:本公會所屬各證券商會員總公司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
發文字號:中證商企字第0970000300號
主旨:檢送「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」第7條修正規定乙份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2月13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05743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證券商自辦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回訓課程部分,前經本公會建議修正「證券商
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」第7條,將有關證券商自辦財富管理業務
人員回訓課程部分改採事後申報備查,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修
正。
三、請 貴會員自即日起,將自辦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回訓課程訓練證明文件於該員受訓
完成後十日內,將該資料登錄於本公會網站證菁學院申報專區內,以供備查。
(
http://edu.csa.org.tw/SLogin.aspx?URL=frmEdu_Picself.aspx
)
四、檢附該函文及修正條文影本各乙份。
公會函
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
修正對照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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