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/2/20
檢送「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」第7條修正規定乙份,請 查照 。
 

 
受 文 者:本公會所屬各證券商會員總公司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

發文字號:中證商企字第0970000300號

主旨:檢送「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」第7條修正規定乙份,請 查照。

說明:
  一、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2月13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05743號函辦理。

  二、有關證券商自辦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回訓課程部分,前經本公會建議修正「證券商
      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」第7條,將有關證券商自辦財富管理業務
      人員回訓課程部分改採事後申報備查,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修
      正。

  三、請 貴會員自即日起,將自辦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回訓課程訓練證明文件於該員受訓
      完成後十日內,將該資料登錄於本公會網站證菁學院申報專區內,以供備查。
     (http://edu.csa.org.tw/SLogin.aspx?URL=frmEdu_Picself.aspx

  四、檢附該函文及修正條文影本各乙份。

 
 
 
公會函
 
 
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
 
 
修正對照表
 
 

 
 

 

 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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